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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考助学班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1 阅读量:

武招考〔2018〕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考助学班考试

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自考助学班组考方式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自考助学班考试组考管理工作流程,有效遏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及要求,现就加强全市自考助学班组考实施过程中考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通讯工具管理

    1.市招考办为各考点统一配备金属探测仪。考点按考场对入场考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2.考场内应统一规范设置“物品存放处”,安检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等考试规定外物品时必须监督其关机后自行存放在包内,并放在指定位置。对于未随身携带包的考生,考点可提供手机挂袋或信封袋供考生集中自行存放手机,考生座位上除文具外不得出现任何与考试无关物品,否则视为违规。

    3.每个标准考场原则上由一名女性监考员对考生实施安检。对于一个标准考场以上的合并大考场,按照考场数安排安检人员数量,且不分考场编号多通道同时实施安检。

    4.考生入场,以及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需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再次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于携带一部以上手机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考务办公室设置考务人员手机存放处。加强对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摄录、扫描设备等违禁物品的检测。监考员手机等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考务办公室,不得带入考场内。

    6.为配合入场安全检查工作,考点可适当提前考生入场时间,确保各项考务工作程序能够规范执行。考生因不愿接受安检而故意拖延时间入场,由此耽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行负责。

    7.各考点和助学单位要加强考生考前教育,积极宣传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告知考生不要携带手机赴考。加强对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金属探测仪的使用方法和统一规范的安检程序(另行下发)。

    二、考生入厕管理

    1.根据我市自考助学班考试现状及特点,考生除特殊情况(如疾病)外在开考后两小时内不得离开考场,不允许上厕所。

    2.开考前,监考教师需提醒有入厕需要的考生提前做好准备。考生返回考场时要自觉接受再次安检。

    3.考试期间,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时,每考场一次只允许一名考生入厕,同时必须有一名同性楼层协管人员陪同,考生无条件接受入厕过程的监督,工作人员全程不得离开视线,必要时可以请医务人员协助。

    4.各助学单位、学习服务中心要在报名及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环节中加强对入厕考务新规的广泛宣传。

    三、考生违规处理程序

    1.考点单独设立“考生违规处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集中处理各类考试违规行为,协调安排1-2名校内外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现场安保工作,确保考试期间师生人身安全。

    2.监考员发现有替考及疑似团伙作弊行为时,应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件、准考证、作弊工具送交楼层协管员,由楼层协管员将考生带至“考生违规处理办公室”。监考员在相应的表格上做规范记录并签名,考务员在违规考生答题卡上加盖违规章。同时,考点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警方依法处理。

    监考员发现考生有其他考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暂扣其违规材料。监考员在相应的表格上做规范记录并签名,考务员在违规考生答题卡上加盖违规章。考点可视情况暂不取消考生考试资格,采取考后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3.“考生违规处理办公室”考务人员负责填写并向考生送达《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如考生拒绝签名、接收等造成无法送达的,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公布当次考试成绩时,统一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其违规处理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4.每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对上场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进行公示。违规公示栏公示内容为:考生准考证号、姓名、考试课程及代号、违规事实、考点处理意见。考点负责人还应根据上场考试情况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评。

    5.考后及时准确上报全部违规考生信息,不得瞒报、漏报,不得更改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考点上报的违规考生信息将与市派巡视员上报的违规考生信息做比对。

    四、监考员管理

    1.各考点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工作认真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担任监考及考务管理工作,不得聘任助学班任课教师、社会中介人员、学校员工家属,严禁聘任发生过严重监考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的人员。违规聘任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点,其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切实加强对监考员的培训与管理,坚持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考点应与监考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监考人员选聘、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

    3.落实监考费支出标准,保障监考员合法待遇。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考试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教财〔2015〕8号)”文件精神,监考员每人每场发放劳务费100元-200元,发放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场100元。

    五、考场视频监控管理

    1.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各考点应将考试安排在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标准化考场内进行。监控系统从规定的考生入场时间开启,考试结束考生离场后关闭,期间不得中断。

    2.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人员,考试期间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及时解决技术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考试结束后做好数据备份、保管和移交工作。

    3.考点设置主控室,主控室应设置固定电话和对讲机,与考务办公室或考试管理相关人员保持联系畅通。

    4.考点主控室应至少配备三名工作人员(分别为系统管理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考务人员)。工作人员需按时到岗,准时启闭监控系统,密切监视画面。

    5.监控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过楼层协管员通知所在考场的监考员,履行违规处理程序。同时,将违规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监控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偶发情况,要立即报告主考。

    6.考点存储设备中的考试视频资料需保存半年以上,未经省、市考办允许,不得对外提供,以备出现投诉举报、评卷异常等情况时进行调查取证。

    7.考点需在公示栏中明确公告:本考点实行视频监控,特此提示。

    六、市派巡视员管理

    1.进一步加强巡视员队伍建设,建立巡视员信息库。高校有责任、有义务选拔优秀干部教师担任市派巡视员。

    2.加强巡视员培训考核管理,严格签订《巡视工作责任书》,坚持巡视质量标准,实行通报制、奖励制、淘汰制。

    3.大幅提高巡视员待遇,适当增加定点巡视员人数。

    4.加大巡视员直接查处违规考生力度,并督促考点及时进行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通报考点主考。

 

 

                                   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制

 

    

  附件:武招考[2018]17号(加强助学班管理工作的通知).doc